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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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四项即:“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2,832,479.76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32,479.76元”为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6,240.15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4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159,247.92元”为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新疆骏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318,495.85元; 四、驳回新疆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经折抵后骏强公司应给付大华公司款项1,717,744.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4,426,287.3元,核定给付标的1,717,744.3元,占请求标的的38.81%,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2,210.3元(大华公司已预交),由大华公司负担61.19%即25,828.48元,由骏强公司负担38.81%即16,381.82元;一审反诉请求标的1,731,119元,核定给付标的318,495.85元,占请求标的的18.40%,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190.04元(骏强公司已预交),由骏强公司负担81.60%即8,315.07元,由大华公司负担18.40%即1,874.97元。二审大华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4,319.63元(大华公司已预交),由大华公司负担;二审骏强公司上诉标的2,849,114.89元,核定支持955,487.53元,占上诉标的的33.54%,上诉案件受理费35,242.03元,由大华公司负担33.54%即11,820.18元,由骏强公司负担66.46%即23,421.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