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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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青海裕泰畜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03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裕泰畜产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青海裕泰畜产品有限公司与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青海蓝网钢构彩板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一、已向申请执行人提供验收资料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完成验收;二、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设计图纸费30000元、二次吊顶费175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37.5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682元,合计人民币5284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员朱宝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雨宸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