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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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51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长春景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货款6594929元,并自2013年5月30日起,以6594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诉人长春景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已偿付的利息190万元予以扣除)。上诉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上诉人山东省华东石油管材钻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68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长春景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965元,由上诉人长春景隆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