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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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37330.9元。 二、被告常州力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损失558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元,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负担544元,由被告力鼎机械公司负担22元(被告方承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