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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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84,790.55元及利息(利息以3,484,790.5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9元(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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