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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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借款583518元及利息(以583518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另支付前期利息103429.3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15204元,***负担4604元,***负担10600元(此款***已垫付,由一审法院退还***10600元,此款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负担2400元,***负担10600元(此款***已预交13000元,由本院退还2400元,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