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源)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海日食品有限公司 岳阳市鹏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资源) |
| 法院 |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湘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3日颁发给第三人岳阳市鹏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证号为“湘(2017)湘阴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不撤销被告湘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1月13日颁发给第三人岳阳市鹏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证号为“湘(2017)湘阴县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登记证;责令被告湘阴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湘阴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