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海市悦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海东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苑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北海市悦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费13288.8元、维保费1680元、水费80.4元、公摊费2105.4元、专项维修基金1126元,共计18280.6元;

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北海市悦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以被告***每月实际欠缴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分别自2012年11月11日及每月逾期之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2019年10月10日)。

案件受理费218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42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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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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