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71738.14元(赔偿款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沙河桥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64)。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71738.14元(赔偿款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沙河桥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64)。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不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负担69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92178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2178元(因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故被告应交纳诉讼费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河间市沙河桥支行的银行卡,卡号为:62×××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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