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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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867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三、被告安康市百利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胡桃里音乐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6.74元,由原告负担8150.04元,两被告负担35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