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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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310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申请缓至执行时缴交),由原告***负担59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羊城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