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理赔款2214.72元、保险费905.33元及违约金(以2214.7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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