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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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独山县美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上诉人古万**、古万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独山县美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铺租赁费及物管费共计459081.4元; 四、驳回上诉人古万**、古万力的其余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独山县美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96元,减半收取5498元,由上诉人古万**、古万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6元,由上诉人古万**、古万力负担8225元,由被上诉人独山县美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