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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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5民初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5507.33元”为:由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345507.33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6元,由上诉人***承担1313.92元,上诉人***承担279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12元、保全费用2864元,由上诉人***承担3544.32元,上诉人***承担7531.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