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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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新芳矿业勘察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案涉《***向投资人***购买个人独资企业密山市悦阳煤矿股权的协议》《补充协议》于2018年6月解除”“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编号为2303820000899的悦阳煤矿公章及2018年5月24日交接明细中所涉物品”。 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1060万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反讼请求”。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965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用291800元,由***负担231981元,***负担598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用92400元,由***负担1938元,***负担904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50元,由***负担30738元,***负担1353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