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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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唯实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省磁县六合工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唯实商贸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签订的《精煤购煤合同》; 被告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51901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约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300万元违约金从2018年8月14日起计算,5519013.5元违约金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返还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唐山纳祥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68.6元,由被告邯郸市众力选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