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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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吉BJX0**号小型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15,413.32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在承保的吉BJX0**号小型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965.91元; 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25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负担72元,由***负担1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