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东煤建筑基础工程公司 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玉汤泉渡假村有限公司 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为***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孤家子村玉汤泉度(渡)假村2号楼2单元704室[即***依据(2019)吉0221执13号执行裁定取得的抵顶执行款房屋]安装温泉水表,同时接通户内温泉水管路,使其达到能够正常使用温泉水的条件; 二、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案涉房屋安装温泉水表、接通户内温泉水管路后五日内,妥当按照为案涉小区一般业主办理温泉水入户业务的服务标准,尽职为案涉房屋提供入户温泉水服务。并以案涉小区普遍价格确定温泉水的使用价格(现阶段暂为每吨1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10元,由吉林省圣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吉林玉汤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