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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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伽师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6811元(前期支付的20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0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3.5元,由被告国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负担2380元,被告伽师县金炬阿姆力饮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31元,原告***负担1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