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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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00400元; 二、利息以尚欠租赁费10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被告陕西强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