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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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定鸿宇分公司 武定县富媛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武定县富媛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定鸿宇分公司的工程款196136.48元;并支付以196136.48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的利息23058.2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的利息8576.36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上三项合计227771.1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二、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还清196136.48元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77元,由被告武定县富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