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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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市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代为支付的工程款247000元、利息47573.23元、案件受理费5005元、执行费3605元,共计人民币303183.23元及利息(以303183.2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受理费2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