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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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苏州日报》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发前需经本院审核); 二、***、***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检测、开挖、处置现场被污染土壤费用50000元,水体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77665.8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277665.8元、专家咨询费3000元、律师费用15000元,合计人民币62333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户名:昆山市环境保护公益联合会,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鹿城支行)。 如果没有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9元,保全费用360元,合计人民币13609元,由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3559元。原、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交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