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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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2649.06元并支付利息5900.65元、罚息2960.54元、复利4083.34元(已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牌号为浙GN××**,发动机号为F565840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