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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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18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759.10元为本金,从被告应交物业服务费当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分别分段累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77元,由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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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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