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 河南华源世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宁波市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源世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中被告未履行的部分(363000只)解除; 被告河南华源世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市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87120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2;汇款时一律注明案号); 驳回原告宁波市铭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1.50元,由被告河南华源世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