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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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