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透支本金98658.41元、滞纳金1727.78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已欠的利息24970.78元,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对***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03.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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