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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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34000251012106043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265.08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2、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10500145256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86.84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3、扣划被执行人***在财付通银行(085e9858e03ca01194856161f@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52.54元至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