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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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长家具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200元; 四、被告***、佛山市天长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江滨新区阳光海岸花园绿景阁B座402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29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共8816元,由被告***、***、佛山市天长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