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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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省首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首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37,999,341.76元、利息3,842,221元并支付罚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的罚息为727,265元,2020年9月22日起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7,999,341.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3,842,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自2020年7月30日计算至借款利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首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有权对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禹州市颍川办禹王大道南侧禹王广场D2的房产【房产证号:禹房权房权证禹州字第**,产登记证明号:豫(2018)禹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519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1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714元,由被告河南省首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禹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