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祥嘉商贸有限公司 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郑州惠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许昌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00,000元、利息1,842,120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2,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昌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惠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53元,由被告禹州市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昌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惠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