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联丰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联丰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24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5643元(缓交),由被告佛山市联丰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担40元,原告***负担5603元,原告***及被告佛山市联丰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发布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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