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2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对被告江苏红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600元,由被告上汽依维柯红岩商用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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