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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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5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严某、严华清、严一杰、杨兰清因严兴死亡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41815.25元和丧葬费40884元等共计人民币882699.25元。由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严某、严华清、严一杰、杨兰清人民币441349.63元(882699.25元×50%);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严某、严华清、严一杰、杨兰清人民币220674.81元(882699.25元×25%);由邱正凡、汪年合、邱前程、邱某等人在继承邱龙钢遗产范围内共同赔偿严某、严华清、严一杰、杨兰清人民币220674.81元(882699.25元×25%)。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0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72.5元;由***负担1786.25元;由邱正凡、汪年合、邱前程、邱某共同负担1786.25元。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14290元,由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145元;由***负担3572.5元;由邱正凡、汪年合、邱前程、邱某共同负担3572.5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4290元,由湖南高速百通中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金里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林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直接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7145元;由***直接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3572.5元;由邱正凡、汪年合、邱前程、邱某共同直接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3572.5元。上诉人重庆兰鑫车辆接送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675元和上诉人严某、严华清、严一杰、杨兰清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诉讼费14290元,由本院直接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