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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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953.5元及利息7809.6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