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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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藤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849.511 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19)转交权利人。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84元(原告已预交742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