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藤县供电有限公司
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藤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藤县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0849.511

4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相关款项可汇至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藤县藤州大道支行,户名:藤县人民法院,账号:62×××19)转交权利人。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84元(原告已预交742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贵港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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