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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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强丽餐具消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强丽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维尔康餐具消毒服务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的租金68761元及利息损失(以687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如皋市维尔康餐具消毒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原告如皋市维尔康餐具消毒服务部负担1000元,被告南通强丽餐具消毒有限公司负担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