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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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四十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元,由原告北京嘉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四百五十七元(已交纳),被告***负担五千九百六十六元,被告北京筑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九十一元,被告北京东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四百八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