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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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斗姆湖)最高额借字(2018)第18号《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8479.69元,合计208479.69元(2020年11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8.19‰的标准计算支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