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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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脑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835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18元(四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66元, -6- 被告***负担2152元;鉴定费2640元,由原告***、***、***、***负担643元,被告***负担1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