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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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晟源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 二、被告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暂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利息人民币881.4元、罚息人民币149193.6元、复利人民币169.8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1000000元、利息88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继续计算至偿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6914元; 四、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柳州金象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登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的7台机械设备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质押登记在《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上的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驳回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91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22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鱼峰信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25元,由被告金象公司、***负担1966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