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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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应返还给浙江长征化工有限公司票号为×××62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利益人民币1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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