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千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851.43元、迟延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5400元、代缴车辆违章罚款868.5元、违章违约金5000元,合计17119.9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千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5元,其中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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