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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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千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851.43元、迟延支付租金产生的违约金5400元、代缴车辆违章罚款868.5元、违章违约金5000元,合计17119.9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千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75元,其中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部分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