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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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浙0281民初13307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宁波春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审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34728.22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以34434728.22元为基数按约支付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至实际付清日止,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审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原审被告宁波春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余姚市××镇××小区主体工程未出售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34434728.2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审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299727元,由原审原告宁波大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753元,原审被告宁波春港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1397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30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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