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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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2019)甘10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2019)甘1026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赔偿***医疗费13441.54元、误工费1898.96元、护理费189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8379.46元(含***垫付的医疗费1834元,***垫付医疗费101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0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