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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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7675.5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46.39元、增值服务费89元及利息(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负担88元,被告***负担2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