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2895.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21日,利息956.96元、罚息12080.87元、复利3915.76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1-03-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