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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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0290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一)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再审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7770元(被申请人***预交4945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止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