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度支行透支本金55616.94元,截止至2020年3月21日的透支利息4048.92元、违约金543.39元,并支付以透支本金55616.9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最低收费为5元(透支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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